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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办法

  (五)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的承诺。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由付款人以付款授权书的形式向其开户银行授权。
  付款人开户银行不得支付未经付款人授权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第八条 付款授权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二)收款人名称;
  (三)合同号码;
  (四)对收款人名称及合同号码符合(二)、(三)内容的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有权直接从其账户支付款项的字句。
  授权行为以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付款人书面撤销申请日的次日终止。
  未向其开户银行授权的付款人不得使用本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填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表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及交换号;
  (六)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及交换号;
  (七)款项内容;
  (八)合同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统一规定。该凭证一式四联:
  第一联 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 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的支款通知;
  第三联 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 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回单。待款项收受后,即为收账通知。
  第十一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由各银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由各开户银行向允许使用本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发售。其手续费比照《支付结算办法》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标准计收。
  收款人也可根据需要经其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自行印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其中,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收取款项种类以及收款人签章,可以根据需要套印在凭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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