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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建法函[2001]271号 2001年9月13日)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申请重新核验的时限
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二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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