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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8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六、以上价格自2001年8月12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方案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的零售价格。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九、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两个集团公司8月12日至19日期间要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040         3035
     天津市      3040         3035
     河北省      3040         3035
     山西省      3105         3090
     辽宁省      3040         3035
     吉林省      3040         3035
    黑龙江省      3040         3035
     上海市      3055         3040
     山东省      3050         3045
     河南省      3060         3055
     海南省      3175         3160
     广东省      3115         3100
  其中:深圳市      3335         3260
   广西自治区      3175         3160
   宁夏自治区      3045         3035
     甘肃省      3025         3055
   新疆自治区      2835         294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055         3050
     南京市      3025         3025
     杭州市      3055         3050
     合肥市      3060         3055
     福州市      3090         3080
     南昌市      3060         3055
     武汉市      3025         3020
     长沙市      3055         3070
     成都市      3245         3255
     重庆市      3230         3220
     贵阳市      3205         3185
     昆明市      3235         3215
     西安市      3025         3045
     西宁市      2995         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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