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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的通知
(2001年8月17日 国法函[20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最近,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制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很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格式不规范、不统一,有的仍然采用已经废止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裁决书;二是,法律文书的内容不规范,缺乏说理的内容,甚至连所适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也不引用;三是,有些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向当事人交待诉权;四是,有些法律文书上加盖的不是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而是内设机构印章。最高人民法院也来函反映上述类似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全部办案过程的记载,是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处理实体内容和履行法定程序的凭据。因此,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是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方、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认真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认真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按照国法函[2000]31号文件的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格式,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质量
  2000年4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的国法函[2000]31号文件,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常用的十三种法律文书格式依法作了规范。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行政复议法颁布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规范、实用、效率的要求制订的。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法函[2000]31号文件的要求,制作、使用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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