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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申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乙级晋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乙级晋升甲级的,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应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方推荐意见。
  2.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脱钩的直属勘察设计企业的审核部门为该部门,包括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广电、海洋、农业、林业、教育等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乙级晋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乙级晋升甲级的,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方推荐意见。
  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脱钩的直属勘察设计企业,其审核部门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地方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含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审核部门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或其他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审核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十三、企业申请换证,按下述规定分别由相应的初审部门进行初审。
  1.申请铁道、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广电、民航等行业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部门分别为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
  2.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除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以外的行业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部门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
  十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发为正本1本、副本4本,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必须提供证书副本。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证书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8本。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工程勘察收费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证书一律作废,今后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不需再提供工程勘察收费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证书。
  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范围将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中注明,资质证书正副本上不再区分主行业、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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