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主营为非工程勘察设计的科研院所已设立了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可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尚未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实体的科研院所只能以科研院所的名义申请行业的主导工艺设计资质,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换发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或部分设计资质。
八、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规划单位,可以以规划单位的名义申请换证;事业性质的规划单位,须设立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并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
九、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换证,应在近5年内至少完成2项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中外合资勘察设计企业中方母体的资质发生变化,或外资撤离后,允许以现有实体申请换证。
十、对本部仅为管理型的主营为工程勘察设计的集团公司,不核发勘察设计资质,只核定其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勘察设计资质;
对本部有勘察设计经营实体的新组建的主营为工程勘察设计的集团公司,按《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2001)102号)办理,当资质总量不增加时,可分别核定集团公司本部及其下属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勘察设计资质。
对主营为非工程勘察设计的集团公司不核发勘察设计资质,只核定其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勘察设计资质。
十一、已完成主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设计企业,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不须重新核定。
申请增加建筑行业人防设计类型设计资质时,除技术骨干要求在满足《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人防工程设计类型的技术骨干外,其余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进行核定。在申报表中需同时填写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两个设计类型的人员、业绩等有关内容。
申请其他行业设计资质的升级或增项时,须满足新标准对所申请行业设计资质的要求。
十二、企业申请换证,按下述规定分别由相应的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一)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
1.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审核部门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