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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设[2001]179号 2001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我部对《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进行了部分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审批发证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和其他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发证部门。
  二、具有原勘察设计合一的水利、铁道、公路、林业、通信、石油天然气等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换证时,应按新标准规定分别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勘察资质。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资质。
  三、原由计划单列市审批发证的企业统一由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
  四、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提供近两年度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对年检不合格单位,应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五、具有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废水和固废甲、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本次换证中可按新标准申请市政行业的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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