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接受专项抽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产品质量按不合格论处。
六、认真做好专项抽查结果的告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判为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告知被抽查企业,并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四)。生产企业收到通知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1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七、认真做好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针对这次专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产品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
18条的规定予以查封,15天异议期满后,依据法定程序,按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产品存在着一般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按期复查。
八、认真做好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专项调查工作。抽样工作人员到生产企业抽取样品的同时,要求企业当即填写《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专项调查表》(见附件五-2、附件五-3、附件五-4、附件五-5、附件五-6)。每家企业的调查表最后汇总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计算机录入及汇总工作(汇总表见附件五)。
九、认真做好抽(调)查的汇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汇总工作,根据专项抽查结果和专项调查的情况,写出内容充实、分析全面的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表格。报告中既要分析小麦粉等5类产品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的总体情况,又要分别论述各类产品的质量状况。同时,将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处理情况一并上报总局。上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为便于数据的汇总,各地须使用总局编制的有关汇总专项抽查结果和专项调查情况的软件(各上报2张软盘),有关软件使用的培训工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