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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失效]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委会处置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置;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全国考委会处置。
  第二十条 除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全国考办或地方考办成员以及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外,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照像和摄像。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全国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各考区及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地方考委会值班室至少要有一台传真机和一部移动电话,以便处置紧急异常情况;各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将参考人数逐级上报。各地方考委会成员要亲临各考区、考点,巡视检查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考委会要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考务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则不能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为国家级机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每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正式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各地方考办应就本地区考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由省级考办汇总后报全国考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考试年度结束后,全国考办将对各地方考办实施的考试组织工作予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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