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各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1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各地方考办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4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六)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六条 各地方考办及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要加封盖有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由专人看管,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入库、出库,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有地方考委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委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七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八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全国考委会请求处理。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九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在某一地区某科目开考时间必须推迟的,由地方考委会上报全国考委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由全国考委会决定取消该地区该科目的考试,启用备用试卷考试的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各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辖区不设考场。
(二)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