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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和掌握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分析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确保军品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检查组不直接处理。
  (二)检查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根据检查的内容及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检查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并尽可能量化,检查的面不应少于所在地区军工企事业单位的70%。
  (三)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工作的原则,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守纪律,廉洁高效。
  (四)要深入实际,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规章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被检查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检查组的工作,积极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五)检查结束后,由各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检查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工作的概况;对所检查法规、规章实施状况的总体评价;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规、规章本身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等。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下列问题,由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和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监察局于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对规章和有关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完善问题,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补充、修改。属于法规及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二)对贯彻执行规章不力的单位,通知其限期整改,国防科工委适时进行复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秩序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因不执行法定程序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或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交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时间及进度安排
  9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根据要求,成立检查组,研究制定本地区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送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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