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
机构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的补充通知
(财会[2001]1054号)
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北京市财政厅(局)、乡镇企业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关于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28号)精神,现将遗漏,经审核符合机构换证条件的5家具有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格的执业机构(见附件)名单通知你们,请根据财会[2001]1028号文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为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有关具体程序的通知》(会协字[2001]152号)的规定,为5家机构办理换发财政部资产评估资产证书。
财政部
农业部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
5家具有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产资格的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