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重大部署;
(三)审定以督察委员会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审定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五)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审议督察委员会成员或警务督察局提交的有关督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督察委员会成员或警务督察局提出,由督察长确定。
第十一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主办成员或警务督察局事先做好会议文件准备,届时负责向会议作出说明;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问题,应事先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督察委员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的决定,须经督察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记录等会务和编印会议纪要、会议文件工作由警务督察局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局应当在会前将督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督察委员会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部门,并将会议相关材料分送督察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督察委员会成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及时通知警务督察局,并向督察长报告。
第十六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由警务督察局局长审核后报督察长审批签发。对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或需要传达的事项,以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对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如作新闻报道的,需经督察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公安部部长决定。
第十七条 督察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警务督察局负责落实、督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督察长或督察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