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督委字[2001]1号 2001年8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督察委员会各项职责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察委员会应当遵循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指导思想,坚持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方针和立足建设、纠建并举、重在预防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督察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按照《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督察工作。
第四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第五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一次全国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
第八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
第九条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由督察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