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变动原因与数量;操作方案;可行性分析;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变动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的风险分析与对策;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等。
2、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总公司)在按规定的程序报请研究所所务会(或所领导班子会)批准后,由研究所正式下达批复。批复应包含以下内容:股权变动的数量、价格,操作方式,时限,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等。
3、欲进行股权变动的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批复具体负责股权变动的操作。
4、研究所直接投资的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方案在获得所务会的批复后,应分别报送院综合计划局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审核备案,送达两周后无异议方可进行操作。
第四条 院、所直接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变动还应按国家规定由院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 股权变动完成后,各级公司应根据新的股权结构及时调整相应财务账目。
第六条 院、所股权变动中所获收益(以下简称收益)为国有资产。院直接投资的公司必须在完成股权变动操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资产公司,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截留和挪用。研究所直接投资的公司应在完成股权变动操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收益足额上缴研究所。
第七条 院直接投资的公司国有股权收益原则上由资产公司负责管理。研究所直接投资的公司国有股权收益原则上由研究所负责管理。
第八条 收益原则上用于院、所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再投入,弥补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激励资金及前瞻性战略高技术开发资金的不足等。
第九条 收益使用由中国科学院按国家有关法规、决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 资产公司及各研究所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综合计划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院属国有股权变动情况、收益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对院、所属国有股权进行变动,截留或挪用股权变动收益的部门、公司和个人,将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个人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