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国
有股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发产字[2001]329号)
院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和增资等项资本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01年8月27日
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和增资等类资本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是指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在其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
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以下简称股权变动)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给予科技及经营管理骨干的期权股(认股权)等。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运作应按以下程序:
(一)院直接投资公司
1、院直接投资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院属国有股权变动,由院直接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和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并由参会的董事签名的决议。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变动原因与数量;操作方案;可行性分析;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变动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的风险分析与对策;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等。
2、资产公司在按规定的程序报请其董事会批准(必要时报请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或院党组批准)后,正式下达批复。批复应包括以下内容:股权变动的数量、价格,操作方式,时限,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等。
3、欲进行股权变动的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批复具体负责股权变动的操作。
(二)研究所直接投资公司
1、研究所直接投资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研究所持有的国有股权变动,由公司董事会向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院属事业单位授权的、直接投资的集团公司、总公司)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和公司董事会按章程规定通过并由参会董事签名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