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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通知

  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要根据当地乡镇企业的发展基础、自然资源及劳动力情况、市场状况等,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安排;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综合协调生产与生活、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近期建设与长期发展的关系。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建设规划要与当地小城镇建设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企业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尽量利用荒丘、荒坡、荒地及其他非耕地、空闲地。要选择企业比较集中、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工业“三废”综合治理的区域,避免大量企业搬迁。要集中力量,建一片,用一片,成一片。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防止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延续性。
  (二)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既考虑现阶段生产、生活的需要,也考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保证基础设施能力满足小城镇内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城镇不同阶段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逐步达到通水、通路、通电、通讯和平整土地“四通一平”;经济发达地区,要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通讯条件,要逐步实现集中供电、供热、供水、排水及废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要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小城镇的积极性。倡导统一规划下的业主开发和企业开发。采用股份合作、资产收益抵押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引导、鼓励中外企业、集体、个人特别是农民及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按照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模式运作,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分享投资和经营利益。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某些基础设施,降低开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三)采取优惠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合理布局,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对在小城镇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在企业登记、税收、信贷、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这些乡镇企业的职工,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小城镇落户,并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兴办第三产业的乡镇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关于税收和经贸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聚。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服务,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除少数不适宜在小城镇兴办的企业外,原则上农村新办企业都要建在小城镇。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技术改造、扩建、重组等时机,推动现有分散布局的企业向小城镇逐步集中,特别是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项目要逐步向小城镇转移。严禁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淘汰落后项目和污染环境项目进入小城镇。鼓励有条件的优势乡镇企业进入城镇兼并、收购小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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