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
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通知
(农企发[2001]18号 2001年8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现就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重大意义
促进乡镇企业合理集聚、健康发展,是当前城乡经济社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点。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和重复建设问题,有利于生产力要素合理流动,科学配置;有利于发挥集聚效应和投资效益,节约土地和资源;有利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更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利于集中治理污染,解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利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逐步改变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化结构。
各地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制定扶持政策,适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对乡镇企业布局进行一次战略性调整。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通过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挥集聚效应,以先进技术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推动乡镇企业布局调整和小城镇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
“十五”期间,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目标是,努力提高企业聚集度:东部地区达到40%,中部地区达到30%,西部地区达到25%。到2015年,乡镇企业聚集度提高到60%以上,乡镇企业营业收入的70%来自小城镇内的各类乡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