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
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1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经商人民银行,现就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须先在人民银行进行重新登记后,方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二、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购汇申请,外汇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自有外汇资金不足1500万美元的信托投资公司,差额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购汇,用于补充外汇资本金。所在地分局在审核真实性后,可以批准其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