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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电信设备进网审批工作,维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电信新产品。电信新产品是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内尚未商用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电信设备专家评审组由科研、检测、运营和政府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由电信科研单位和运营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影响的。
  (三)不在生产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向生产企业提供与评审设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被评审设备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窃取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专家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在完成检测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后,电信设备进网受理机构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请进行专家评审;
  (二)电信管理局对所报材料确认后,通知生产企业准备10份评审材料,并在30日内安排专家评审;
  (三)电信管理局在专家评审日期前5日将评审通知和有关文件资料发给相关专家,并通知生产企业。
  电信管理局在每月5日前确定当月的专家评审计划。评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10日至20日。
  第六条 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网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介绍;
  (三)总体技术方案;
  (四)进网检测报告;
  (五)进网试验报告;
  (六)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七)售后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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