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1]64号 2001年8月14日)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经公安部党委研究决定,公安部成立督察委员会。现将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办事机构、工作规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警务督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现场督察;
(二)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五)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审定重大事项,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工作会议,部署警务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