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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
职工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补充规定 
(侨内会[2001]132号 2001年9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建委(建设厅):
  根据侨内会发[1998]002号《国务院侨办、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对归侨侨眷职工参加房改买房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归侨、侨眷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凡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购房款,其房产应被认定为“已参加了房改买房”。
  二、归侨、侨眷职工已经参加房改买房的房产,原售房单位不能单方面中止协议或决定回购。购房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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