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不锈钢材产品
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1]376号 2001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局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职能,为了切实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不锈钢材产品的工作力度,清理整顿不具备生产条件企业粗制滥造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及消费者的利益,总局决定对不锈钢材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对不锈钢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不锈钢材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不锈钢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企业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对递交申请书时随附原冶金部、原冶金局颁发的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可免于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如果企业在原获证的基础上扩大了生产范围,则应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
四、已更名的企业,在递交申请书和原许可证书时,需递交更名材料(新、旧营业执照和工商局证明),方可免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