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
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76号 2001年9月4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有关退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1]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汽进出口公司退税范围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54号)规定,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自营或代理出口非自产产品不得办理退税及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关于一汽贸易总公司开具专用税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