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信息产业部接到经初审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申报表后,在2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及工商、税务部门年审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提出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期间,如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取消其招标代理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在资质申请或复审时弄虚作假;
(二)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四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能自觉遵守招标评标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中级职称,并且从事通信建设管理或者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经所在单位推荐的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由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由所在企业或单位统一报所在地区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专家资格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行政区内申报专家资格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所有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按地域、专业、所在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分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评标专家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复核申请表》(附件四),逾期不申请复核的,其《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应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申请复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持证期内参加过评标活动;
(二)在评标活动中遵守各项制度,未发生责任过失。
第三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复核人员给予复审,并在相关文件上盖章。每次复核有效期为两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看法;
(二)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推荐中标单位;
(三)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及投标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保密;
(四)领取评标专家费。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随机抽取选定的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必须提前请假;
(二)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应当服从评标委员会的安排,公正、科学、严肃地进行评标,在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宴请以及其他好处;
(三)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自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依据《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由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为通信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时的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专家。
第四十二条 通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评标专家库;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评标专家库,但其专家库中每个专业的评标专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非本企业人员。
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通信企业的评标专家库直接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设线路、管道、传输设备、交换、微波、卫星、数据、电源、移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类专业和概算、预算、财务等经济类专业,每个专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5人。
第四十四条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通信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各自评标专家库或信息产业部评标专家名册内,按地域、专业,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方式选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候选人数应多于本次评标所需要聘请专家人数,以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递补:
(一)选定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递补专家不够时,应再次抽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及配合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依法纠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
招标投标法、《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