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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参加未经人事司批准或备案的培训,其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务员职位要求,人事司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经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司、厅、办按培训计划,提出人选建议,由人事司纳入计划后执行。
  各司、厅、办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的培训建议,应纳入总局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对未列入计划而确实需要的培训,各司、厅、办应补报计划,经人事司批准后进行。
  公务员本人提出的培训申请,应经其所在司、厅、办审批,并报人事司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国外培训,由人事司提出人选并负责审核;30天以内的,由国际合作司提出人选并负责审核。
  人事司或国际合作司应根据出国培训项目和工作需要提出选择人选的部门,并商有关司、厅、办,推荐人选,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经批准,公务员不得以总局的名义或以职务之便为本人自行联系出国培训有关事宜。
  自费出国培训(留学)的公务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办理辞职手续后,再办理出国培训(留学)事宜;因工作需要,经总局特殊批准纳入公派管理的,可以不办或暂缓办理辞职手续,但须按规定与人事司办理相应的合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司、厅、办应安排好参加培训的公务员的工作,保证各司、厅、办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教学活动和教材选用适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按总局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参加培训的公务员应努力学习,完成培训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任务者,不再为其安排同等水平和内容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时间在15天以上的,有关司、厅、办应将总局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的内容和时间报人事司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国外培训,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出国留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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