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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总局优先选派工作实绩突出和有一定机关工作经验的公务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培训是指为提高公务员整体管理水平,根据职位要求进行的以环境管理、行政管理及相关专业为主要内容,以取得学历、学位为目的的培训。
  学历教育培训必须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采取总局组织和公务员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第四章 参加培训的条件及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公务员一般男性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不超过五十周岁。
  第十八条 工作二年以上者,可以申请离岗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工作三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学历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参加国外培训的公务员应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并具有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条 公务员在国内接受培训期间,享受与在职公务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除总局组织的学历教育培训外,公务员的学历教育培训应由本人向所在司、厅、办提出申请,并由人事司批准同意后进行。
  本人申请的学历教育培训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确因考试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参加总局组织的学历教育培训,其学习费用按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参加由本人申请、经批准的学历教育培训费用,按照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学习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可在一定限额内按比例由总局补助部分学费。未获批准的学历教育培训费用,总局不予补助。
  补助学费的报销,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司、厅、办审核,经人事司批准后,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只可享受一次学历教育培训学费补助。补助学费后,在总局机关继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时,应退还所报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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