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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培训内容应反映政府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环境保护科技新成果,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以及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四)为加强环境保护国际交流所需的外语知识以及计算机、网络等技能。
  第七条 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具体情况,公务员培训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专题讲座、形势报告、学历教育和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章 培训类型

  第八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在职公务员的国内培训时间五年内不少于15天。国外培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国内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等种类。
  第十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新录用进入总局,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特点和行为规范,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等。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
  第十一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司局级(含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至迟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任职培训可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进修班学习培训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调入机关任职和在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专门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使受培训的公务员具备拟从事的专门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
  第十四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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