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1]137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提高我局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培训管理,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使公务员培训及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局机关在职公务员的培训管理。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有权要求参加与工作业务相关的业务培训。
总局对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记载接受培训及考核的基本情况,并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人事司”)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培训的管理,各司、厅、办领导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