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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外事工作管理权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外事工作管理权限
(汇综发[2001]55号 2001年9月13日)


  为了使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人事外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外事工作管理权限》。
  一、局长、副局长
  (一)职务任免
  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作调动
  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资调整
  由人事司核定,经局长同意后,上报人民银行党委,由人民银行党委报中组部审批。
  (四)因公出国
  局长因公出国,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副局长因公出国,经局长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和外交部审批。
  (五)因私出国
  局长因私出国,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副局长因私出国,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报中组部审批。
  (六)外事会见
  由人事司根据局领导分工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或由局长指定。
  二、正司级干部
  (一)职务任免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局领导提出人选,上报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司进行考察。考察后报经局长同意再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研究同意并经任前公示后,由人事司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司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务任免,报人民银行和中组部备案;主任职务任免,报人民银行备案。
  人事司司长职务任免,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作调动
  由人事司报经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同意后,由人事司办理免职和调动手续。
  (三)工资调整
  由人事司核定,报局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
  由人事司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五)因私出国
  由人事司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六)外事会见
  由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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