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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公安部、公通字[2001]82号 2001年10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换发二代证工作总体目标是:从2001年底至2005年,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换发证件工作。其中,2001年底选择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2002年在部分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展换发证件工作;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件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1年7月至12月)。主要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公民身份证法》)的报审工作;二是制定二代证《技术标准体系》;三是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选择、确定承担制卡任务的生产厂家:四是样证的设计、报审;五是信息采集设备、制证设备和读写机具的选型推荐;六是制定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七是培训教材的编写及试点单位的技术培训;八是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核定;九是对制证中心(所)进行压缩调整。
  (二) 换发证试点阶段(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具体启动时间要待法规通过和根据国产芯片进展情况而定)。选择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深圳市进行换发证的试点,计划完成80万人的试点换发证任务。
  试点工作由全国换发二代证办公室会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按照二代证制发的业务、技术要求,对信息采集、网络传输和证件制作进行综合性试验,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为全国换发二代证工作探索积累经验。
  (三)集中换发证阶段(2002年6月至2005年底)。2002年上半年,部署各地做好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2002年下半年在直辖市、省会市和各省、自治区的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换发证工作,同时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换发二代证;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一代证”。全国集中换发二代证期间,共完成约8亿公民的证件换发工作,平均每年达2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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