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正式开始15日前由综合计划局通知项目主管。项目主管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第四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重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四十二条 提请复议验收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综合计划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研究所匹配资金与国家科技计划投入总和超过项目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研究所。国家科技计划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知识产权份额并具有优先使用权。当企业和研究所投入超过项目总经费50%时,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按照企业和研究所投资比例分别赋予企业和研究所。
第四十五条 项目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切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重大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