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为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4.配合综合计划局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综合计划局在重大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
2.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年度经费预算、核拨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3.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4.聘任专职或兼职项目监理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将项目监理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报告项目领导小组;
5.定期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专职或兼职项目监理由综合计划局根据需要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
2.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3.列席项目领导小组会议;
4.定期向综合计划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5.协助综合计划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重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匹配《重大项目任务书》约定投入的科研经费;
4.协助项目领导小组和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保证,按照“项目、人才、经费”一体化的原则,形成项目的核心团队。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设立项目总体部、成立新的研究单元、组建开放实验室、工程中心、非营利机构或企业等不同方式,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主管必须每年10月底前提交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送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院外经费到位情况等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至5年,确有必要滚动立项的,需要通过项目验收并经专家可行性论证后确定,并办理有关滚动立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