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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汇兑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以后数据传输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汇兑业务移交
北京外汇管理部以后数据传输要求的通知
(汇国函[2001]56号 2001年11月13日)


中国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1]16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通知》规定,对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汇兑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现将汇兑业务移交以后汇兑业务数据传输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银行从2001年11月起各月(含10月)的汇兑业务电子数据,停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改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
  二、银行应按如下要求更改汇兑业务系统的设置:
  1、汇兑业务系统上报文件使用的通信平台软件配置改为:
  IP地址 100.18.1.20, 发送路径 /exch/
  2、联网电话改为:68421054、68421154
  3、用户名称和口令改为:名称bank,口令ban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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