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汇兑业务移交
北京外汇管理部以后数据传输要求的通知
(汇国函[2001]56号 2001年11月13日)
中国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1]166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通知》规定,对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汇兑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现将汇兑业务移交以后汇兑业务数据传输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银行从2001年11月起各月(含10月)的汇兑业务电子数据,停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改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
二、银行应按如下要求更改汇兑业务系统的设置:
1、汇兑业务系统上报文件使用的通信平台软件配置改为:
IP地址 100.18.1.20, 发送路径 /exch/
2、联网电话改为:68421054、68421154
3、用户名称和口令改为:名称bank,口令bank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