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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指导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
  (二)审定验船人员考试大纲。
  (三)审定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试题。
  (四)评估高级验船人员任职资格。
  (五)审定有关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规程等管理文件。
  第六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专委会秘书处主任由上海海事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中国海事局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专委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承办专委会日常工作。
  (二)拟订有关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规程等管理文件。
  (三)承办试题的编制、维护等管理工作。
  (四)承办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资格评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编制验船人员考试大纲。
  (六)组织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命题。
  (七)承办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制作及管理工作。
  (八)验船人员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九)协调各考区工作。
  (十)承办专委会下达的任务。
  第八条 区域船验处主要职责:
  (一)授理本考区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申请和证书签注申请。
  (二)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发制作及证书管理。
  (四)初、中、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注及管理。
  (五)按照中国海事局要求,组织考区内验船人员适任考试。
  (六)承办中国海事局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设以下五个考证区域;东北考区、华北考区、华东考区、华南考区、华中考区,并分别由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按照中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考区验船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 验船人员考证区域划分如下:
  (一)东北考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二)华北考区: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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