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
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01]611号)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交通部海事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
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海发[2001]199号、下称《规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称中国海事局)对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分区考试。中国海事局设置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从事中国籍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则》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下称“区域船检处”)申请相应等级、类别和专业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章 考试评估组织
第四条 为维护验船人员适任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验船人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成立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主任委员由海事局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上海海事局主管领导和海事局船检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级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委会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