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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颁发《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验收鉴定范围

  第六条 煤炭行业或其它行业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在煤炭行业中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对资源和环境造成危害的,不受理验收鉴定申请。

第三章 验收鉴定内容

  第八条 审查验收鉴定资料是否齐全,检验和测试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采用的标准是否合理,鉴定大纲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评价成果技术水平,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第十条 评价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评价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应用的技术、装备、经济、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成果不足与问题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验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需要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书面验收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鉴定的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有相应的试验或检测数据、证书。
  (二) 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 有省级或国家认定的技术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验收鉴定申请。对已受理的申请,确定验收鉴定形式,组织专家或指定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鉴定。
  第十六条 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的成果或验收鉴定结论,由专家组验收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章。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和主持验收鉴定单位应对验收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签署具体意见。获通过鉴定的成果,组织单位应在十五天之内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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