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建立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中评协[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协会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修订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全面、及时了解地方协会对有关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准则文件转发和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促进地方协会和当地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时了解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情况,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决定建立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准则建设是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方协会领导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组织本协会工作人员和当地专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并切实组织好资产评估准则的执行工作。
二、各地方协会指定一名熟悉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协会工作人员中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担任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
联络员职责包括:
1.负责就有关资产评估准则工作情况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联系;
2.及时向所在协会领导汇报,并向协会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宣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发布情况;
3.将所在协会对已发布资产评估准则的转发、宣传和执行情况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4.负责收集在资产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和执行过程中地方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资产评估准则的意见和建议,将所了解情况及时反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就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修改、宣传等工作进行研讨,并对联络员进行资产评估准则培训。
由于近期有较多准则征求意见稿下发,需要加快联络员制度建设工作,请各地方协会于2005年7月15日前确定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传真到我会标准部。
联系 人:宋 琼
电 话:010-8819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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