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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改革[2005]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针对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经批准进行改制的各级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及尚未成立国资委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及暴露问题的处理。主要内容为:
  (一)推进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型企业改制是否保持国有资本控股。
  (二)企业改制程序是否符合《通知》的要求,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是否规范,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企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改制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到位。
  (四)企业改制引入投资者是否充分考虑其搞好企业的能力;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内部机制是否转换。
  (五)是否按照《通知》的要求建立企业改制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暴露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三、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可以采取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改制企业自查与上级国资监管机构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组织工作调研与检查指导相结合;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问题与总结交流经验和完善政策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对于监督检查工作中查出的各种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分清白查、自纠和被查、被纠的界限,实事求是地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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