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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5]28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各部门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分布结构与营运效益等情况,我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各中央部门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2005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适用于各部门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填报,其中:《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内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填报,《2005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外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填报。

  二、本套报表由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和相关附表组成,为分户与汇总的统一格式。各部门境内企业报送级次为:大型企业报送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报表,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报送;中小型企业报送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报表,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报送。

  境外企业报送级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按照规定报送一级境外企业报表,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子企业并入一级境外企业报送;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有关情况,由境内投资单位填报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各部门及各级填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做好全面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统一编制要求和方法,以2005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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