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境外子企业应按所在地有关规定实施审计。企业集团应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属境外子企业财务账表和重要财务事项进行定期审计,并按规定对依据国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的本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按有关工作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承担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过程中,应对境外子企业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会计制度差异调整的合理性和报表编制的规范性进行复核。
七、为全面了解境外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对境外企业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各中央企业应当按产权投资关系建立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同时还需要按属地原则分离出纯境外子企业(即不含返回境内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数据库,并单独报送。
八、华润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中央企业在按要求编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按本套报表编制要求单独报送,以全面反映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状况。
九、企业总部在做好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应对所属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正确,并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具体报送材料包括:
(一)2005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汇总表)的纸质文件;
(二)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境外二级子企业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四)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和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含分户和汇总数据)。
各企业在编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
1.2005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略)
2.2005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3.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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