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交通运输方面,继续抓好“五整顿、三加强”,治理超载、超限,严禁违法从事客运业务,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继续抓好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治理。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铁路公路交叉道口的综合治理,防范路外事故。加强机场和飞机的安全检查、检修保养,减少飞行事故征候。
20.消防安全要重点抓好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消防安全、电气电路安全检查。加快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项目的整改治理。
21.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坍塌坠落等事故发生。认真吸取一些祸及中小学生的交通、坍塌事故教训,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五、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22.规范改进国有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就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和领域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23.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质管理,煤矿矿长等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扩大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监管试点。
24.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要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25.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修订工作。督促尽快出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抓紧制订(修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积极推动《
刑法》有关条文的修改或司法解释,推动《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等法律的修改。全面安排部门规章和行业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推动地方《安全生产条例》等立法加快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