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家批准的以及各地自行审批的基建、技改项目,要认真复核复查,加强督查,严防在建设施工期间非法开采。
14.认真排查整改煤矿事故隐患。所有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地方政府以及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用好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的30亿元扶持资金。
15.加强对各类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监督。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发布相关规章和指导意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和相关基层建设。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作用,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三违”。
四、推广联合执法,深化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16.配合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资源源头管理为切入点,突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制定和实施深化整治方案。抓好防止高硫、高压油气井井喷,加强对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监管。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要依法关闭。
17.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生产企业查隐患、反“三违”。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督促各地完成化工企业“清净下水”事故状态下不得排放的措施;确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方案。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单位,以及2006年3月31日之前未能获得经营许可、6月30日之前没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要依法关闭。
18.认真贯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实行工厂化改造,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药量违规生产,严格质量监管。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运输配送制度,严禁超量储存和运输。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31日之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