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制定“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家和地方、行业“十一五”规划。做到有指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
5.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中,设置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并与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一起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各地应分解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
6.对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实施量化考核。把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作为评价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公布进展情况。
7.落实纳入《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安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组织实施煤矿瓦斯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开采重大灾害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等重大科研项目。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抓好一批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尽快启动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
8.以煤矿等高危行业为重点,组织修订安全技术规程,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整合安全科技资源,发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扩大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抓实
9.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矿井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利用设施,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加强对现有瓦斯监控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所有低瓦斯煤矿都要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
10.做好煤矿通风和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对放松标准、盲目调高和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重新核定。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1.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必须彻底关闭,不留后患。工作滞后的要迎头赶上。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非法采矿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及时淘汰丧失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12.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各地区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然后再进行整合。整合必须规范进行,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充分发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