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推进林业改革,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稳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及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彻底剥离出来;进一步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加大人员分流和机构改革力度,减少对森林资源的压力,保障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发展的要求,将公益型国营林场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骨干作用。认真抓好国家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改革试点,稳步推开,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资方式。切实理顺基层林业工作站管理体制,积极发挥其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七)切实强化林业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其公正、有效履行执法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具备条件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逐级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逐步理顺重点国有林区派驻森工企业监督机构的管理体制。积极整合现有林业监测资源,建立健全国家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动态综合监测的现代化水平和工作时效性。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能力,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八)依法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确保“十一五”采伐限额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对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且省内预留指标无法解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审批;重点国有林区由有关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十一五”期间全国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的情况,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区的年采伐限额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国家林业局每年将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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