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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二)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重点区域生态恢复步伐。抓紧调整完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尽快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由现在每年的1058.0万立方米,调减到合理定产水平的618.4万立方米;为确保林区经济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调整经国务院批准之前,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木材产量,暂按现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木材产量执行。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要在继续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的同时,积极采取改燃改灶和木材代用等措施,严格控制农民烧材和自用材的消耗;对人工林的采伐利用要在限额的总体控制下,根据几年来试点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加强人工林的采伐管理,实行人工林采伐限额计划年度审定制度,确保依法采伐。继续推进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及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认真落实工程政策,加强资源管护,巩固已有成果。要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逐步扩大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偿范围,建立健全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尽快启动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沿海地区防灾、减灾的绿色屏障。
  (三)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布局。东部和南部地区要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优势,大力发展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推进林浆纸一体化建设,鼓励木材的精、深加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挥森林资源可再生优势,大力加强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北部和西部地区要根据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木材加工的发展规模,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政策,明确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木材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积极支持以木材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各种社会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主体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能力。
  (四)深入推行森林分类经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水平。以不断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建设稳定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对森林资源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依据森林的主导功能和培育目的,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措施,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补偿等由地方各级政府为主承担,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予以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积极借鉴林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模式和途径,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引导林业企业和经营单位实施森林科学经营,充分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五)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根据新时期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做好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尽快起草制定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证编制经费,建立征用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积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林业执法的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的意识,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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