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禽肉备案饲养场禽流感免疫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日 国质检食函[2005]9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促农业生产”的方针政策,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促进禽肉产品出口贸易,现就出口备案饲养场禽流感免疫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农业部意见,在确保出口备案饲养场不感染、不发生禽流感的前提下,可根据进口国的要求不进行禽流感免疫。出口备案饲养场的家禽一旦进行禽流感免疫接种,将不得用于加工输往要求禽肉必须来自未免疫家禽的进口国家和地区。
二、各局必须要求出口禽肉备案饲养场建立有效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包括封闭式饲养、全进全出、卫生消毒、出入控制、人员防护等,确保禽类、人员不染疫。
三、各局要加大对出口禽肉备案饲养场的疫情巡查和监控力度,增加抽样监测比例,并加强宰前宰后检疫以及出口前对禽流感的检测工作,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控制”。一旦得到报告或在巡查和监测中发现禽流感疫情,要按照《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疫情控制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总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四、各局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加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生产企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104号)等有关规定,并及时做好与当地人民政府、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各项防疫措施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