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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30日 国质检动[2005]45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为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免疫和扑杀财政补贴、免征所得税、减免行政收费、贴息贷款、疫苗供应、品种资源保护、维护流通秩序、职工生活保障、转变饲养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采取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的重要意义。当前正值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关键时期,各级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防控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采取扶持养禽业发展政策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保障企业和农民利益、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控对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实作用,全面贯彻《意见》精神。
  二、坚持预防为主,认真落实家禽免疫措施。各检验检疫局要按照总局有关禽流感免疫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对应当实施免疫的出口禽类以及供加工禽产品出口的禽类,尤其是供应港澳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面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强制免疫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请广东、深圳、珠海等检验检疫局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供应港澳地区活禽养殖场禽流感免疫疫苗费用纳入地方总体方案中统一考虑,同时要确保满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禽流感疫苗的特殊要求,保障供应和安全。
  三、积极扶持出口企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减免行政收费的政策。总局将按照《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制定的具体减免办法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检验检疫费,各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并保证减免收费以后正常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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