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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更好地防范该类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要求,自2006年3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P3、P4实验室)以及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凡接受委托为上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和“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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