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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
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6]7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我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现将《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财产主要是指:
  (一)发生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要求卫生部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捐赠;
  (二)政府其他接受捐赠部门将所接受的捐赠转交给卫生部的财产;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分发给卫生部的财产。
  接受捐赠财产包括款项、物资以及捐赠物资的变卖收入、捐赠资金利息收入。
  第三条 卫生部接受的社会捐赠财产实行统一接受,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接受国内捐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协议的签订。
  国际合作司负责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协议的签订。
  规划财务司负责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检查。
  相关业务司局归口负责捐赠项目的执行和监督检查。
  未经部领导授权,任何司(局)、处(室)不得自行接受捐赠。
  第五条 规划财务司指定并公布接受捐赠款项的收款人名称、地址和银行账户。
  收到捐赠款项后,按汇款单位名称或捐款人姓名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并将收据及捐赠证书及时寄送捐赠人。
  其他部门转来和社会团体分配的捐赠款项开具统一结算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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